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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检察机关:湄公河惨案被告人应数罪并罚

2012-11-5 23:54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656| 评论: 0

  中新网昆明9月20日电(杨华伟)20日,世界的“10.5”湄公河惨案在昆明市开庭审理。此前,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,糯康、桑康、依莱、扎西卡、扎波、扎拖波6名被告人涉嫌故意罪、运输毒品罪、罪、劫持船只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之,对被告人糯康、桑康·乍萨、依莱、扎西卡、扎波应数罪并罚。

  检察机关认为,被告人糯康、桑康、依莱、扎西卡、扎波非法他人生命,手段、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,其行为已《中华人民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,应当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被告人糯康、桑康、依莱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,其行为已《中华人民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之,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被告人糯康、桑康、依莱、扎西卡、扎波人质、财物,其行为已《中华人民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条之,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被告人糯康、桑康、依莱、扎西卡、扎波、扎拖波劫持中国船只,其行为已《中华人民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之,应当以劫持船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检察机关有、书证、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现场勘验检查、鉴定结论、被告人供述等确凿证明: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,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“岛”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,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,同时为获取泰人的支持,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、依莱、翁蔑(另案处理)、弄罗(另案处理)策划劫持中国船只、中国船员,并在船上放置毒品船员。按照糯康的安排,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、选定停船地点,并和弄罗与泰人具体策划查船等事宜。

  2011年10月5日早,根据糯康的,在桑康的指挥下,翁蔑带领温那、碗香、岩湍、岩梭等人(均另案处理),携带驾乘快艇,在湄公河“梭崩”与“岛”之间的“弄要”附近,劫持了中国船只“玉兴8号”、“华平号”,控制了船员,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。被告人扎西卡、扎波、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“弄要”参与武装劫船。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-湄赛1组湄公河岸边一鸡素果树处停靠,翁蔑、扎西卡、扎波等人在船上迅即向中国船员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。按照与依莱、弄罗的约定,在岸边等候的泰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射击,尔后登船继续射击,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。

 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,在“玉兴8号”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德毅尸体,在“玉兴8号”、“华平号”上共查获粒毒品可疑物。2011年10月7日至11日,在泰国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、蒙嘴、双手的被害人黄勇、王建军、邱家海、蔡方华、杨应东、、杨植炜、文代洪、王贵超、曾保成、何熙行、陈国英等12具中国船员尸体。经鉴定,被害的名中国船员均为枪弹伤导亡,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,净重.01克。

  此外,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、检查来往船只、强取财物。2011年4月2日,被告人桑康、翁蔑、扎西卡、扎波等人,在湄公河“挡石栏”滩头,将中国货船“渝西3号”船长冉某某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“金木棉3号”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。4月3日,又在“孟巴里奥”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“正鑫1号”、“中油1号”、“渝西3号”劫持至“三颗石”附近,并将张某等15名中国船员为人质。之后,“正鑫1号”船长钟某某被带走并与罗某某、冉某某一同关押。罗某某、冉某某在被关押期间,遭到、,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“正鑫1号”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。经于某某与被告人糯康的代表弄罗谈判,4月6日下午,弄罗将收到的赎金2500万泰铢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,罗某某、冉某某、钟某某获释。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解救。

  目前,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糯康、桑康、依莱、扎西卡、扎波、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罪、运输毒品罪、罪、劫持船只罪,依法向昆明市中级提起公诉。(完)

(责任编辑:admin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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